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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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八、四一九、五一○、六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年五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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