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富山即受刑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富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因其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並未在監在押,其戶籍地址亦未變動,然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檢察官囑警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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