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08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參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3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3001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879號為緩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仿冒「GU
CCI」商標圖樣之手機吊飾3個,係供其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