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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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附民原告 陳瑄渝
潘柔陳力維 陳君俞 張文鑫 郭嘉偉 賴廣義 附民被告 莊盈縈 上列被告莊盈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附表:
姓名本案判決附件附表A之編號 黃鈺淳 29、184 林秉翰 42、198陳力維101 余奕萱 118 胡珊華 128、139陳君俞286郭嘉偉297張文鑫308賴廣義341 徐紫純 408 吳建中 478 黃柳逢 479 蔣稚盈 741 張詩惠 758、860 翁千惠 779、793 孫慧玲 728、830陳瑄渝817 潘柔含 78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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