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家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家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家棋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分別為109年5月13日及同年12月11日,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指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1日│109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7195號│撤緩偵字第9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豐交簡字│110年度豐交簡字│││事實審││第45號│第310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5日│110年4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豐交簡字│110年度豐交簡字│││判決││第45號│第310號│││├────┼──────────┼──────────┼──────────┤││判決│110年3月16日│110年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第4346號(已執畢)│執字第73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