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民國84年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陳由銓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
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預付酬金領款單影本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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