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小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 竹東 小字第255號
原   告 愛迪生科學園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時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捌仟肆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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