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包括系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路○巷
○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