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八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被上訴人乙○○
丙○○丁○○己○○戊○○辛○○壬○○兼右七人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二十二之四號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