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大欣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大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何大欣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中。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41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8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於107年1月2日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107年3月20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7年5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108年9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418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4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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