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聲請人 李圳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持有票號為0000000號之支票1紙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惟其聲請狀內所附證據僅有臺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之通知書一件,且該通知書上並無關於支票發票日、受款人之記載,本院尚難僅就此證據即知悉該票據是否為有效票據及聲請人是否確為票據權利人,故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函知聲請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釋明支票發票日為何日及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惟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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