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 曾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炎騰 │有限責任第三信用合作社│102年1月5日│248,288元│BA202227││││東門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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