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重利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10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4003623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5年1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