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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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30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易字第306號被告乙○○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6日上午10時許審理後,已於當日上午辯論終結。而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始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之收狀日期為「95年4月6日下午」即明。依照前開說明,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