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張睦真 被告 張達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79號傷害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觀之本院同時已另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主張被告傷害之後尚還「妨害名譽」部分要求賠償損害、利息之聲明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現則衡量該事件其中針對原告遭受被告「傷害」之損害賠償、利息及假執行相關部分之案情繁雜非歷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除據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之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