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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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55號原告 江秋英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江玉華
連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玉華、連德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