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光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記塑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9,0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8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