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91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8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除提出本院他案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外,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之情事。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1年8月15日 法扶芳 字第1010000611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惠瑜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