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查名邦
曾子珍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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