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張寧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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