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驗後淨重拾捌點貳伍公克(包裝重壹點參伍公克)、安非他命驗後淨重零點柒參公克,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如附件)。
三、聲請意旨聲請沒收之物,確係海洛因驗後淨重十八點二五公克(包裝重一點三五公克)、安非他命驗後淨重○點七三公克,此均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及高雄醫學院附屬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按,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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