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相對人 張民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由聲請人預納。│├─────────┼──────────┼──────────────────┤│抗告費│1,000元│由相對人預納。│├─────────┴──────────┴──────────────────┤│附註:││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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