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巧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7855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巧芳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巧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周巧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判6次)││(判2次)│├───────┼─────────┼─────────┼─────────┤│犯罪日期│105年12月16日至105│105年12月10日至105│105年12月21日至105│││年12月28日│年12月16日│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9039、9157、13│字第9039、9157、13│字第34652號、108年│││810、14041號│810、14041號│度偵字第155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72│107年度上訴字第572│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108年4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2│107年度台上字第332│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判││4號│4號│││決├─────┼─────────┼─────────┼─────────┤││判決│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108年5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備註│字第14333號(編號1│字第14333號(編號1│字第7855號(編號3│││至2定應執行1年3│至2定應執行1年3│至5定應執行1年10│││月)│月)│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判2次)│││├───────┼─────────┼─────────┼─────────┤│犯罪日期│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34652號、108年│字第34652號、108年││││度偵字第1554號│度偵字第15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2號│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8日│108年4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2號│108年度訴字第272號│││決├─────┼─────────┼─────────┼─────────┤││判決│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備註│字第7855號(編號3│字第7855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1年10│至5定應執行1年10││││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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