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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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債權人都市休閒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惠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昭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管理費新台幣17,360元、車位清潔費新台幣6,900元之計算式。
三、債務人鄭昭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