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46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