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九號
聲請人 唐振明 右聲請人因與李 劉秋月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再審裁定,又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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