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9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959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已更名,請以書面提出現在姓名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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