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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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