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89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盛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2.本件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