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520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ERLYNFILISOFOENDENCI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到期日則視為無記載,請具狀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