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蕭麗敏
樓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項所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與 劉羿辰 既無婚姻關係,何以需劉羿辰簽署同意認領書? 蕭宇涵 扶養費用由聲請人支出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每月收入27,700元,扣除每月支出22,000元,餘5,700元,全數用來清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其未清償之部分,亦無從免責,則本件聲請更生意義何在?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景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