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告 周金河周斧金 被告 李宗能
李林玉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肆萬陸仟零 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 肆萬伍仟 伍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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