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彥志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伍捌公克、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