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保證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70,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乙○○之財產執行無實益時,由保證人甲○○向債權人給付。
三、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573,271元│96年7月26日│百分之3.99│96年8月2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397,011元│96年9月26日│百分之3.99│96年10月2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