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8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97,9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11月26日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6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現為百分之3.555)計算,並約定在還款金額300,000元內得循環動用,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4.5(目前為年息為百分之6.69)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二筆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款契約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外,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款契約第12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2,197,907元整外,並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000,000元│96年6月26日│百分之3.555│96年7月2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197,907元│96年11月1日│百分之6.69│96年11月27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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