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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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3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200,000元│96年7月18日│百分之4.56│96年8月19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800,000元│96年7月18日│百分之4.86│96年8月19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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