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8號聲請人甲○○
28號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1年3月12日向案外人 許進成 借用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1年7月12日,利息及遲延利息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計算,違約金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編號4嗣於88年1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
另許進成於96年6月6日將此筆借款權利移轉登記予案外人林庭洋與聲請人甲○○;甲○○持有權利範圍為1/2,故標的金額為200,000元。現提出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謄本5件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義忠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鄉○○○段││117│旱│1│28│30│1/2│乙○○持有1/2││0│││││││││││││1││││││││││││├─┼───┼────┼────┼────┼────────┼─┼──┼──┼──────┼─────────┼───────┤│0│台東縣○○○鄉○○○段││3│旱││11│50.46│1/2│乙○○持有1/2││0│││││││││││││2││││││││││││├─┼───┼────┼────┼────┼────────┼─┼──┼──┼──────┼─────────┼───────┤│0│台東縣○○○鄉○○○段││17│旱││23│03.05│1/2│乙○○持有1/2││0│││││││││││││3││││││││││││├─┼───┼────┼────┼────┼────────┼─┼──┼──┼──────┼─────────┼───────┤│0│台東縣○○○鄉○○○段││98│旱││19│88.17│1/2│丙○○持有1/2││0│││││││││││││4││││││││││││├─┼───┼────┼────┼────┼────────┼─┼──┼──┼──────┼─────────┼───────┤│0│台東縣○○○鄉○○○段││779│建││2│34.2│全部│乙○○所有││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