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6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82,037元│96年7月6日│百分之15.34│96年8月6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1.534,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