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葉佐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5號裁定撤銷上述緩刑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至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上述二案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83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7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6月14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5日法矯字第0999017123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903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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