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成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成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復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將其收押在案。茲因本件業於102年5月1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另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10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署102年5月6日新北檢 玉丁 102執4800字第12637號函、該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既已消滅,其羈押即應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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