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真實年籍身份資料詳卷,以下稱A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3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女係0000000A(真實年籍身分資料詳卷,以下稱A男)之妻,為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竟仍基於通姦之各別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1日或2日起至同年5月初某日止,分別在被告甲○○(所涉相姦罪部分,另由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之自小客車內、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之被告甲○○住處及新北市泰山區之某汽車旅館內,先後與被告甲○○為性交行為共計9次,因認被告A女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A女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A女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