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思宇 (原名 陳占徵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