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0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茂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茂生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茂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茲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率爾辱罵告訴人 呂奇杰 ,致告訴人名譽受有侵害,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所為非是,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並斟酌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1105號被告葉茂生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旗山區仁福巷5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茂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128之1號房屋前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及「幹你老爸」等語辱罵呂奇杰,足以貶損呂奇杰之名譽。
二、案經呂奇杰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葉茂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本件案發時告訴人呂奇杰正在案發地點搬伊的東西,伊沒有罵告訴人「幹你娘」及「幹你老爸」,伊已經忘記了等語。經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述綦詳,復有證人 張寶玟 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證述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檢察官吳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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