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羅瑩棟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冠良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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