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672號

原告 沈逸哲

被告 劉于瑄

陳昱丞

蔡云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調閱卷宗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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