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672號
原告 沈逸哲
被告 劉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調閱卷宗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672號
原告 沈逸哲
被告 劉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調閱卷宗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