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志瑋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裁定,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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