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艾秉宏指定辯護人陳信凱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欄內之罪名「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應更正為「非法持有子彈罪」;編號3及4宣告刑欄內之罪名「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均應更正為「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欄內之罪名「非法持有子彈罪」誤載為「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編號3及4宣告刑欄內之罪名「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誤載為「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茲因上開誤載僅係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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