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請人B女(姓名、住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B女之父(姓名、住址詳對照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呂文東翁子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1號判決聲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後,以渠等目前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委任狀以為釋明(見原審附民卷第13至14頁)。本院經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書苑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隱蔽之。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蕭詩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