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高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