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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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546號聲請人 邱明正 代理人 蔡嘉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 林金鳳 之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程序費用為新台幣一千元。
二、補正並釋明受監護人林金鳳每月醫療暨看護費用及日常生活費用之單據,並製作明細表,供本院審酌是否有處分受監護人林金鳳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三、補正代理人蔡嘉恩律師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或聲請人邱明正提出經本人用印或簽名後之家事聲請狀。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宛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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